申办口腔诊所的相关法律条文

2017-05-05 10:23:202522

卫生部发布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操作规范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工作,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部组织有关专家,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操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高度重视口腔诊疗器械消毒工作,将口腔诊疗器械消毒质量纳入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管理。本《规范》实施前,
开展口腔科诊疗科目服务的医疗机构必须按照《规范》的要求进行自查和整改工作,建立健全并落实有关口腔诊疗器械消毒的各项规章制度,切实保证消毒质量,达到本《规范》要求,预防和控制因口腔诊疗器械消毒问题导致的医院感染和医源性感染。 
二、加强《规范》的学习和培训工作。开展口腔科诊疗科目服务的医疗机构,必须认真组织学习和全面贯彻本《规范》,有关的医院感染管理人员、从事口腔诊疗服务和口腔诊疗器械消毒工作的医务人员应当接受相应培训,正确掌握消毒灭菌技术。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工作的监督管理,不符合本《规范》要求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相应的口腔科诊疗科目服务。 
   
   二○○五年三月三日 
  附件: 
   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操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的消毒工作,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综合医院口腔科、口腔医院、口腔诊所等开展口腔科诊疗科目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 开展口腔科诊疗科目服务的医疗机构,必须将口腔诊疗器械的消毒工作纳入医疗质量管理,确保消毒效果。
   第四条 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条 开展口腔科诊疗科目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落实口腔诊疗器械消毒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消毒管理责任制,切实履行职责,确保消毒工作质量。 
   第六条 从事口腔诊疗服务和口腔诊疗器械消毒工作的医务人员,应当掌握口腔诊疗器械消毒及个人防护等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方面的知识,遵循标准预防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口腔诊疗器械的危险程度及材质特点,选择适宜的消毒或者灭菌方法,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进入病人口腔内的所有诊疗器械,必须达到“一人一用一消毒或者灭菌”的要求。 
   二、凡接触病人伤口、血液、破损粘膜或者进入人体无菌组织的各类口腔诊疗器械,包括牙科手机、车针、根管治疗器械、拔牙器械、手术治疗器械、牙周治疗器械、敷料等,使用前必须达到灭菌。 
   三、接触病人完整粘膜、皮肤的口腔诊疗器械,包括口镜、探针、牙科镊子等口腔检查器械、各类用于辅助治疗的物理测量仪器、印模托盘、漱口杯等,使用前必须达到消毒。 
   四、凡接触病人体液、血液的修复、正畸模型等物品,送技工室操作前必须消毒。 
   五、牙科综合治疗台及其配套设施应每日清洁、消毒,遇污染应及时清洁、消毒。 
   六、对口腔诊疗器械进行清洗、消毒或者灭菌的工作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应当做好个人防护工作。 
   第八条 医务人员进行口腔诊疗操作时,应当戴口罩、帽子,可能出现病人血液、体液喷溅时,应当戴护目镜。每次操作前及操作后应当严格洗手或者手消毒。 
   医务人员戴手套操作时,每治疗一个病人应当更换一付手套并洗手或者手消毒。 
   第九条 口腔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口腔诊疗区域和口腔诊疗器械清洗、消毒区域应当分开,布局合理,能够满足诊疗工作和口腔诊疗器械清洗、消毒工作的基本需要。 
  第三章 消毒工作程序及要点 
   
   第十一条 口腔诊疗器械消毒工作包括清洗、器械维护与保养、消毒或者灭菌、贮存等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口腔诊疗器械清洗工作要点是: 
   一、口腔诊疗器械使用后,应当及时用流动水彻底清洗,其方式应当采用手工刷洗或者使用机械清洗设备进行清洗。 
   二、有条件的医院应当使用加酶洗液清洗,再用流动水冲洗干净;对结构复杂、缝隙多的器械,应当采用超声清洗。 
   三、清洗后的器械应当擦干或者采用机械设备烘干。 
   第十三条 口腔诊疗器械清洗后应当对口腔器械进行维护和保养,对牙科手机和特殊的口腔器械注入适量专用润滑剂,并检查器械的使用性能。 
   第十四条 根据采用的消毒与灭菌的不同方式对口腔诊疗器械进行包装,并在包装外注明消毒日期、有效期。 
   采用快速卡式压力蒸汽灭菌器灭菌器械,可不封袋包装,裸露灭菌后存放于无菌容器中备用;一经打开使用,有效期不得超过4小时。 
   第十五条 牙科手机和耐湿热、需要灭菌的口腔诊疗器械,首选压力蒸汽灭菌的方法进行灭菌,或者采用环氧乙烷、等离子体等其他灭菌方法进行灭菌。 
   对不耐湿热、能够充分暴露在消毒液中的器械可以选用化学方法进行浸泡消毒或者灭菌。在器械使用前,应当用无菌水将残留的消毒液冲洗干净。 
   第十六条 每次治疗开始前和结束后及时踩脚闸冲洗管腔30秒,减少回吸污染;有条件可配备管腔防回吸装置或使用防回吸牙科手机。 
   第十七条 口腔诊疗区域内应当保证环境整洁,每日对口腔诊疗、清洗、消毒区域进行清洁、消毒;每日定时通风或者进行空气净化;对可能造成污染的诊疗环境表面及时进行清洁、消毒处理。每周对环境进行一次彻底的清洁、消毒。

   第四章 消毒与灭菌效果监测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口腔诊疗器械消毒与灭菌的效果进行监测,确保消毒、灭菌合格。 
   灭菌效果监测采用工艺监测、化学监测和生物监测。工艺监测包括灭菌物品、洗涤、包装质量合格;灭菌物品放置灭菌器的方法合格;灭菌器的仪表运行正常;灭菌器的运行程序正常。 
   第十九条 新灭菌设备和维修后的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确定设备灭菌操作程序、灭菌物品包装形式和灭菌物品重量,进行生物监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在设备灭菌操作程序、灭菌物品包装形式和灭菌物品重量发生改变时,应当进行灭菌效果确认性生物监测。 
   灭菌设备常规使用条件下,至少每月进行一次生物监测。 
   第二十条 采用包装方式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环氧乙烷灭菌的,应当进行工艺监测、化学监测和生物监测;采用裸露方式进行压力蒸汽灭菌的,应当对每次灭菌进行工艺监测、化学监测,按要求定期进行生物学监测。 
   第二十一条 使用中的化学消毒剂应当定期进行浓度和微生物污染监测。 
  浓度监测:对于含氯消毒剂、过氧乙酸等易挥发的消毒剂应当每日监测浓度,对较稳定的消毒剂如2%戊二醛应当每周监测浓度。 
   微生物污染监测:使用中的消毒剂每季度监测一次,使用中的灭菌剂每月监测一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原《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试行)及其它与本规范不一致的规定以本规范为准。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修订说明

为贯彻落实《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1994年颁布了《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各地按照《指导原则》制定了《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对规范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以及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深化,医疗机构规划和设置面临着一些新情况上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指导各地做好《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调整,决定对《指导原则》进行修订。现将有关说明如下:

一、修订过程

医政司委托卫生部医院管理研究所成立了由医政管理专家、卫生统计专家、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负责人等组成的修订小组,充分借鉴了部分地区制定《规划》的经验,经过多次讨论和调研,修订完成了《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09版)(征求意见稿)》。

二、修订原则

(一)坚持《指导原则》的主体内容不变

实践证明,《指导原则》中提出的医疗机构设置的主要原则、设置规划的主要内容以及《规划》制定的权限的内容等,对于各地制定《规划》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也是《指导原则》的基本内容,在此次修订中进行了保留和完善。

(二)体现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精神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要求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体系,建设结构合理、覆盖城乡的医疗服务体系,并对农村和城市医疗服务体系的构成提出了明确的意见,在修订中贯彻了上述精神。

(三)体现医疗机构管理形势的变化

随着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医疗机构管理形势出现了一些变化的重点不断变化,如进入医疗领域的民营资本增加,专科医疗技术资源和医疗设备的布局与管理日益重要,修订稿反映了这些具体变化。

(四)增加医疗机构设置指导的针对性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修订和实施《规划》中遇到了现有医疗资源的调整、新医疗机构的布局等问题,修订稿中提出了针对性的意见。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城市和农村医疗服务体系构成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相关文件精神,明确了城市和农村医疗服务体系构成。在农村建立以县级医院为龙头、乡镇卫生院为骨干、村卫生室为基础的服务网络;在城市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大型综合医院(区域医疗中心)和专科医院为基础,门诊部、诊所等为补充的新型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二)强调了医疗机构的调整

各地在落实《指导原则》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是对现有医疗资源的调整困难,为此修订稿增加了有关医疗机构调整的内容,强调医疗机构的调整要以提高医疗服务工作效率和医疗系统整体功能为主要手段满足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医疗资源利用率低的医疗机构的要适当缩小规模,或与其他医疗机构进行重组和调整;医疗机构要扩大规模,应当考虑床位利用率、平均住院日等情况。

(三)提出了医疗机构的布局原则

为增加《规划》的可操作性,修订稿中增加了医疗机构布局原则,提出医疗机构的布局要满足各层次医疗服务需求,便于居民就诊和转诊。功能相同、相近的医疗机构应当具有适当的间距。

(四)提出了护士、医疗技术和设备的配置原则

医疗资源除医师、住院病床外,还包括医疗技术以及设备,为此,修订稿中增加了护士、医疗技术和设备的配置原则,提出要根据医疗服务需求、资源利用、疾病谱及疑难危重并发病情况,合理配置护士、医疗技术和设备。

(五)明确了规划的配套政策措施

针对各地在规划落实过程中各部门职责不清的问题,修订稿中明确了卫生部门、规划部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劳动保障部门等部门职责以及各部门相互协调沟通机制,《规划》由政府提请同级人大政协监督执行情况。

(六)明确了医疗机构的功能

结合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关于落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功能的要求,为指导各地做好各类医疗机构的规划,发挥医疗服务体系的整体功能,修订稿附件中列举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功能。

(七)提供了部分参考数据

为方便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规划》,修订稿附件中提供了调研方法和部分参考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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