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如再执业怎么办?

2017-05-22 15:19:165605

近几年来,我省的医疗机构的登记校验工作得到了持续规范。个别原来已审批的医疗机构,由于其人员、房屋等基本条件的变化,已达不到相应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这部分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证到期后,没有批准延续。但有的单位仍在执业,对于这单位,可否按无证行医进行处罚?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被许可人未按照规定申请延续和卫生行政部门不受理延续申请或者不准予延续的,卫生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后,原许可无效,由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注销并公布。

根据该规定,首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该证即失去效力,属无效许可证件,当然应视为无证行医,必须按无证行医进行处罚,否则,卫生行政部门就有被追究赎职责任的危险。

其次,该办法明确指出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有效期届满后原许可无效,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即是先无效,再注销,而非先注销再无效。即注销是行政部门内部工作程序,无论是否注销,不影响无效许可认定,不能认为没有注销就有效。

在行政处罚过程责任主体认定上,要注意不应再依据已失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认定责任主体,而应按无证经营主体认定原则,以其设置者(单位或个人)确定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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