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医疗机构执业大督查,快来看看怎样才能不被罚!

2017-08-28 10:27:374085

      自今年以来,媒体相继曝光了“山东疫苗案”、“魏则西事件”等多起医疗服务领域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案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影响恶劣。在惩治犯罪分子之后,案件所折射出的社会现实不容忽视——一些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依法执业意识不强,违法违规执业行为依然存在。即将到来的全国性大督查,将为所有身处医疗岗位的同志们敲响警钟。

      进一步加强医疗行业监管,整顿和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近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印发了《关于开展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定于2016年8月至2017年7月在全国开展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通知》要求督查工作对全国各地的一级医院(含未定级)、门诊部全面覆盖,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出具虚假医学文书、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按公示标准收费、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违规开展医疗美容、母婴保健、计划生育等技术和泌尿、皮肤性病等诊疗活动。
      2016年8月至10月为全面自查阶段,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对照法律法规要求,全面开展依法执业自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全面认真整改,并将自查和整改情况报送属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2016年11月至2017年7月为重点抽查阶段,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自查情况,针对不同类型医疗机构,突出重点进行抽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对自查和整改不认真、监管责任不落实、案件查处不到位的,要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对于重大典型违法案件,省级卫生计生委要挂牌督办。  
      对群众投诉举报和媒体曝光的案件线索,要逐一进行调查核实处理,实名举报要及时反馈,做到事事有调查,件件有回音。发现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违法违规执业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到位,决不可有案不查,包庇纵容。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依法吊销医疗机构相关诊疗科目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小编说相信看到这里,平时关注法律发同仁们就会发现本次大督查的对村卫生室的检查标准标准,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的要求不谋而合。所以,要避免在督查中被查被罚,还得从学习、遵守相关法律入手:

1、卫生室、诊所一定要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否则就是非法行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第四十四条: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定要不要忘了定期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第四十五条: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千万不要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
第四十六条: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一定要聘用有资质的卫生技术人员!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第四十八条: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5、绝对不要开具虚假医学文书!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未经医师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第四十九条: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6、一定要做到信息公示并按标准收费!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人民政府或者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医疗费用,详列细项,并出具收据。
7、千万不要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8、要遵守《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管理规定,不刊登、播发、张贴非法医疗广告!

9、绝对不要违规开展医疗美容、母婴保健、计划生育等技术和泌尿、皮肤性病等诊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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